我们一共5人,2007年7月前后应聘于华强集团“芜湖市欢乐世界”有限公司。我们同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2008年5月1日该公司不知何种原因把我们工作内容及工作场所转到该集团公司另一公司“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司”芜湖分公司管理,我们转到物业公司时两公司相关负责人都明确承诺我们工资待遇不变,保持原“芜湖市欢乐世界”有限公司工资待遇。我们在同“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发现是空白的劳动合同,我们都不愿意签字,可是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再三承诺我们工资待遇不变,我们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于物业公司签订了(空白)新的劳动合同。我们6月份拿回物业公司发给我们5月份工资时,发现我们工资已经做了很大的调整,月工资下降了300-500元。物业公司没有兑现原先的承诺。
此后,我们因同原“芜湖市欢乐世界”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我们每周至少有一个休息日,但我们在“芜湖市欢乐界”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无休息日,即每月工作时间都在240小时以上,所以我们向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索取我们在“芜湖市欢乐世界”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内(9个多月)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工作餐补助费。(此前我们曾多次申请加班费或调休,均无果。)可是“芜湖市欢乐世界”有限公司在市劳动保障局调解时间还没有结束的情况下督促物业公司以莫须有的,不事实的理由在6月30日辞退了我们。芜湖市欢乐世界”有限公司和“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已明显构成了打击报复行为,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多次调解都没有结果。因此,我们希望能得到众网友的支持或评论,更希望有对法律方面比较权威的网友给予我们援助,不论劳动仲裁结果如何,我们都深表真诚的感谢。
正义是永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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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花夕拾 (2008-8-07 12: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