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5日下午4点半左右,我的儿子江康为(安徽工程科技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大学四年级)在芜湖市润安花园18栋2单元202室家中制作招聘简历,突然听到的人敲门,江康为便问:“谁?”门外的答道“收煤气费的。”江康为将门打开准备告诉他们煤气度数时,看到门外两个人满脸杀气,不像收煤气费的便赶紧关门,但门外的两人猛地闯进来并迅速关上门,不问青红皂白立即对准江康为进行猛力殴打,其中一人还掏出一把约一尺长的西瓜刀向江康为猛刺,江康为顺势一挡才未被刺中。后经调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持刀行凶的是芜湖市国税务局科级干部李家友与其堂兄弟李家顺。二人闯进室内后李家友照准江康为的面部就是一拳,李家顺举刀便刺。接着,二人将江康为按倒在地拳打脚踢。两人边打边骂说,“打死你这个姓吴的。”江康为说自己姓江不姓吴。李家友和李家顺说,我们打的就是18 幢3单元202室姓吴的。你就是姓吴的。江康为说这里是润安花园18幢2单元202室,并掏出身份证和学生证让两人看。两人看后质问“你和姓吴的是什么关系?”江康为说,“我和姓吴的不认识,也没有什么关系。”李家友说“没关系?为什么你敢还手?”两人继续对江康为进行暴打,边打边说“老子今天一不做二不休,把你杀了灭口,免得害老子白忙一场。”两人对江康为进行毒打了一阵后说要找姓吴的算账才离开。江康为被打后家人送到芜湖市 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检查为脑震荡、面部和腰背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更可怕的是被打几个月后经医院进行的视觉电生理检查报告:双眼视网膜功能降低改变,双眼视路损伤,视力从体检时的左眼1.0、右眼2.0下降到2008年2月19日检查时只有左眼0.3、右眼0.25。最可怕的是江康为被打成脑震荡后经常神情恍惚,精力无法集中,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心灵受到严重创伤,难以正常上课和工作。就在被打的第二天,位于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艾泰克公司通知江康为去参加招聘面试,可是江康为被打后无法参加最后的面试,一次极好的机会失去了,第四天的高招会又无法参加而错过了。将来以后还不知道会怎样!一个即将走上工作岗位年轻的优秀大学生就这样被 无端地摧残了!
当天晚上,我们打110报案,天门山派出所片警陈警官来了了解情况,第二天派出所的一个副所长和一个姓张的警官来做了询问笔录,镜湖公安分局也来人作了调查。但是7个多月过去了,凶手依然逍遥法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李氏兄弟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李氏兄弟犯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据此,李氏兄弟应当数罪并罚,反而至今逍遥法处。公理何在?法律何在?难道犯罪分子因为是掌握重权的国家干部公检法机关就可以不管吗?
[ 本帖最后由 朝花夕拾 于 2008-7-2 12:43 编辑 ]

最新回复
安步楼梯 (2008-6-26 08:47:36)
搞大大 (2008-6-26 21:14:51)
制版风 (2008-6-27 10:31:13)
太楊栩 (2008-6-30 20:44:22)
心痛 (2008-7-04 12:22:38)
妖娆盛开 (2008-7-13 09:41:25)
谁让人家有钱呢 人家可以光明正大的花老百姓的钱
曾经遇到国税的 那眼睛 绝对不是长头顶上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