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今天你被偷窥了吗?


据"扬子晚报"报道
深圳一台原本用于道路监控的摄像头,近一段时间内,每天午夜零点后,都像幽灵一般转向旁边住宅楼,对准没拉窗帘或是关闭不严的亮灯房间,偷偷记录下室内女人洗澡、男女脱衣等居民隐私活动。治安防控的“电子眼”在欲望的操纵下转眼就变成了刺探居民个人隐私的“偷窥镜”,这一事件在遭曝光后很快成为了媒体和网络舆论热议的焦点。
  回放:网络又出“偷窥门”
  该摄像头是深圳罗湖雅园立交桥旁一个路面摄像头,所有的视频信息,目前已经被好事者放到了深圳公开的政府部门信息网上进行“直播”,普通网民只需在家轻点鼠标,即可随意观看。记者通过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网上的实时视频直播里看到,编号为“东门/文锦(雅园2)”的视频镜头扫描旁边住宅楼的时间一般从午夜0点左右开始,结束时间则为清晨5点30分左右。有时夜里间断性对准住宅楼,有时则一刻不停地扫描居民房间。最可怕的是5月3日凌晨,镜头停留在一间未拉窗帘的卧室睡床上,不久镜头中出现一个女人,随后开始换衣服,进浴室洗澡。从卧室到浴室再到卧室,镜头也贴身“跟踪”了这个女人59分41秒之久。记者发现镜头每隔两分钟左右便扫描一次,扫描到有灯光的窗户,镜头就会停止拉近,如果房中有女人则长时间停下放大镜头。
  5月12日凌晨2点,“电子眼”偷窥小区居民隐私的消息在某网站上被登出,截止到下午3点半,已经有830多位网友就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一些网友再度对电子眼是否需要安装提出质疑:一位浙江的网友质问道:“这些摄像头的作用就是这样吗?浪费纳税人的钱”,也有网友在评论中大曝视频探头的“可怕”之处,一位广东的网友披露:“我曾经在监控中心看到监控画面的转动,真的是360度都可以的啊!还可以调十几倍的焦距,其实放到网上的不清晰,在监控中心看的话比什么都清晰,脸上有粒痣都知道”,更多的网友关心此次事件将有谁来负责,湖南一名网友一语中的:“这一事件必须搞清楚三个问题,是谁在操纵电子眼偷窥他人隐私?哪个部门对此负有监管责任?普通市民面对这种侵权该向谁讨说法?”
  事实上,自从全国各个城市开装摄像头起,有关监控设备侵犯个体隐私的担心就一直不绝于耳,而深圳这次极端的“泄密”丑闻,更是一举点燃了公众质疑的导火索。
  调查:电子眼由保安监管
  本月4日上午,针对“电子眼”偷窥事件,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和东门派出所紧急召开会议,部署调查偷窥者。而该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也在会议上强调,将严查相关责任人。
  警方如此重视这样一次“偶然”事件是有其背景的。事实上,随着城市治安监控网络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电子眼等监控设备被安装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以江苏省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有各类监控摄像头30万个,如何保证这些摄像头在维持社会治安的同时不侵犯到市民的个人隐私,对摄像头监控人员的管理至关重要。
  江苏省公安厅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城市中的摄像头大致有三类,一类是由警方安装并负责监控的,主要用于观察如银行、政府机关之类的重点监控单位;一类是由各个企业或是小区物业自行安装的保安摄像头,这些摄像头在警方指导下安装,并规定对相关影像资料进行备份,突发情况下警方可进行调用,但平时实施监控的主要人员是物业保安;还有一类是交通管理部门安装的摄像头,主要用于道路交通管理。他表示,凡属警方安装并实施监控的摄像头都经专线传输,并执行严格的保密措施,因此江苏境内尚未出现过“电子眼”资料外泄的问题。   
  说法:
  隐私权被侵犯了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告诉记者,深圳电子眼偷窥事件是一起典型的隐私权侵犯事件。目前,我国法律允许相关安全部门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在公众场合加装监控摄像头,但同时也明确要求,摄像头安装后,所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影像资料,监控部门有责任加以保护,不得公开传播,如果特殊情况下必须公布,则需要通过删减、编辑、加盖马赛克等技术手段对涉及当事人身份的细节做必要的隐藏。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就擅自将其个人隐私内容公开传播出来,被传播者可就隐私权被侵犯提起诉讼。
  罗利军解释道,在深圳这一事件中,被偷拍的居民可向三个部门要说法。首先是使用该电子眼的监控部门,该电子眼在设置之初的目的是监控道路状况,将摄像头违规转向居民区本身就是一种侵权的做法;其次是电子眼影像数据的保存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监控录像的影像数据可以保留备案但不能随意转交给公共传播平台,偷窥拍摄下的录像画面堂而皇之地登上了政府部门的网站,数据保存部门难辞其咎;最后是公开摄像头影像资料的政府部门网站,根据相关法律,作为公共传播的平台,网站对接收到的数据影像必须进行先期编辑,删减掉个人隐私内容后方可对外传播,而该政府网站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被侵权的居民可以以个体形式就此提起诉讼,也可以以集体形式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伤害、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像。

联想到芜湖各要道、路口,应该也有交警的、公安的治安监控防范摄像头,各小区也有治安防范摄像头,呼吁各位网友--
在检点自己行为举止的前提下,要切实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不被侵扰!


[ 本帖最后由 不急不急 于 2008-5-14 22: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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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

  • 浅紫 (2008-5-15 09:27:14)

    有毫恐怖哦
  • 忆宁 (2008-5-15 10:04:14)

    电子眼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不便利,但归根结底问题不在电子眼身上,而在于管理电子眼的人.
  • 千千倍 (2008-5-15 21:11:39)

    要加强管理才行。                 .
  • 唯一的南桥北岸 (2008-5-16 09:47:59)

    很恐怖啊
  • χˊ;賊厷 (2008-5-16 17:16:08)

    隐私都没了~·
  • 我不要 (2008-5-17 22:34:52)

    这还用查才能定性吗?不是明摆的嘛。
  • 邓新元 (2008-5-26 09:28:07)

    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 八月飘雪 (2008-5-26 14:15:44)

    深圳电子眼“偷窥门”之后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05月15日 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





      ■新闻背景

      5月1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罗湖雅苑立交桥旁一个路面摄像头“蹊跷”转向居民住宅楼,拍摄了部分室内女子的隐私画面。这是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用来监控道路状况的一个摄像头,其拍摄的视频在深圳公开的政府部门信息网上24小时“直播”。

      此事被披露后,引起强烈反响与热议。当天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已查明两偷窥者为交警局临时聘用人员,目前两人已被开除,并将面临治安处罚。

      □本报记者潘晓凌发自深圳

      深圳公安局最终的处理结果并未让一直关注此事的何兵感到满意。这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在电话中激动地说,官方为什么不公布两人的名字和具体涉案过程?公民有权获得这些信息,“否则,将来还有可能被侵犯”。

      交警局官员则答复本报记者,“还需进一步调查,目前不便公布。”至于还有哪些事实不清,此官员表示不便作出进一步解释。“受害者可以状告深圳公安局行政侵权,临时工的身份不影响诉讼。”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授姜明安说,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临时工”偷窥者4月中旬某日凌晨两点,一名深圳何姓老司机随手点开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信息网“雅苑立交—翠竹路段”视频,惊然发现———一名年轻女子裹着浴巾,正从浴室走出来。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信息网24小时直播深圳各路面路况信息。4月25日,《南方都市报》接到何司机报料后,连日在网上追踪浏览该路段视频,发现这个安装于同乐大厦楼顶的摄像头,白天监控雅园立交桥的交通,凌晨1点至4点,“眼睛”就转向了大厦对面的旺业豪苑,主要目标是女性居所。其中,一名年轻女子洗澡时竟被“直播”长达59分41秒。

      据深圳交警局宣传科一名官员介绍,平时只有专职民警才能进入监控室操作摄像头,但由于警力不够,到了夜间,有时会让临时工作人员顶替,“毕竟,凌晨车少,一般没什么事”。

      这位官员解释,目前深圳的交警监控系统尚未升级,无法记录什么人在何时、何地监控哪个摄像头,这次才被“临时聘用人员”钻了空子。

      上述深圳交警局官员强调偷窥者的临时工身份。“正式民警的素质哪里会那么低?”不过,这让广西南宁交警王刚感到不可思议,“这么重要的岗位,怎么能让临时工作人员担当?”他所在的监控部门,只有挂牌的正式工作人员与支队领导才能入内,工作人员多是经验丰富的老民警,以在意外发生时能熟练应变。广东某市一交警局局长则称,只有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才有权操控监控设备。“电子眼”功勋卓著

      心有余悸的旺业豪苑业主李翔开始注意到,如今一出门,每个人就置身于摄像头的“关照”之中———市区十字路口、火车站等大流量场所、高速公路上及电梯里。

      他告诉记者,乘坐深圳至广州的大巴,开车前,乘务员要先用DV拍下每个人的脸。据记者了解,目前成都、重庆、海口等城市的出租车,都设置了监控车内情况的摄像头。“这不是重返《1984》(著名政治寓言小说———记者注)的‘老大哥’时代么?”李翔苦笑。

      深圳交警局宣传科官员则认为“老大哥”利大于弊。2007年,电子眼为警方提供了6700余条破案线索。“偷窥事件可以从技术上杜绝。”他告诉本报记者,为弥补现有监控系统的漏洞,今年8月,全市将建起全新的数字视频系统,安装20万只新探头。届时,警方查找所有操作数据像“追查上网者的IP地址”一样简单快捷,不像这次,用了些“别的手段”,才查到偷窥者。

      这名官员说,深圳现有路面监控属于传统的模拟电视系统,不保留正常情况下的视频,只有在意外发生时才启动录制功能。“也就是说,那些不雅视频并未存档。”“谁愿意承认那个洗澡的人是自己”

      这两天,旺业豪苑管理处负责人李远青忙着接待媒体和抱怨不停的业主,“有一个老板,冲动得想要去砸烂摄像头”。5月12日,媒体的报道被一名业主贴在一楼大厅,吸引了每位等待电梯的居民,大家的表情从惊愕到愤怒。“太变态了!”一个年轻时尚的女孩愤怒地说。“但除此之外,大家似乎不知还能怎么办。”李远青说。

      李远青告诉本报记者,这两天,曾有业主提出诉讼的想法,但响应者不多,大概也就不了了之了,“大家平时都要忙找钱(挣钱)的嘛,且警方在一天之内就出处理结果了,这让许多业主感到满意”。“谁愿意承认那些在洗澡、换衣服、睡觉的女人是自己?”旺业豪苑一名年轻的女住户说,她不愿参与联名诉讼,想就当这事没发生过,“花钱又花时间,还不一定有结果”。

      (文中李翔、王刚为化名)

      ■链接: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http://www.nanfangdaily.com.cn/e ... ArticelB12002FM.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