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风险收益并存 投资者自担风险是基础
2008年6月16日15时,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和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实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情况,与网友在线交流。[网友 hotwood]2004年10月,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出台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政策,保护了投资者利益。请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实施后该政策是否会发生变化?
[吴清]这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关系到个人债权人和客户的切身利益。2004年10月,四部委出台这样一个政策,主要是考虑证券公司风险集中爆发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时涉及到怎么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这个政策当时规定,除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要全额弥补以外,对于个人债权区分了不同情况,对于小额债权人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在2004年的时候,当时规定了10万元以上的打折收购。2006年又出台了一个补充通知,就是进一步打折。这考虑到什么呢?按道理,在成熟的市场里,任何债权都是在债务人发生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参与最后清算的。但我们毕竟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在是人民政府为了尽量维护和谐社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于小的投资者给予了考虑,就是来打折收购,到了很大金额的时候就是不再收购。这个政策实行了几年,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维护金融稳定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这次条例里没有明确说政策是不是固定下来,到底是怎样一个收购法,但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对于个人债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收购,但从长期来看,证券市场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市场,投资者自担风险应该是市场发展的基础。你在购买一些风险产品的时候,到底适不适合你,自己要做一个判断。当然,从监管条例和监管办法里,对出售这类产品的机构也做了一些规定,但作为投资者本身应该加强风险意识,目前来看,四部委的政策没有发生变化。长远来看,我只能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据中国政府网访谈文字) [网友 小小小散户]请问中国股票市场目前能支持多高的市盈率? 破发是否意味着首发过高? 管理层会不会对大小非减持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股市进一步下跌,而中国经济基本面良好,会不会有相应的措施出台? 股市有没有退回起点的可能。
[黄红元]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因为最近一段时间,市场波动比较大,凡是参与这个市场的人都很关注这个市场的走势。虽然这个问题跟我们今天要谈的两个条例稍微远一点,无论是吴清主任也好,还是我本人也好,其实我们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证券公司的监管问题,证监会无论出台任何政策或者一个规则的制定、起草、颁布,我们都会关注它对市场的持续良好发展是否起积极、好的作用,而不是起阻碍作用。(据中国政府网访谈文字) [网友 山别大革命]1995年12月《人民日报》的社论说我们的股市“不规范”,进而实行了涨跌停板和“T+1”交易制度,请问我们的股市经历了13年的发展已经规范了吗?是否可以取消涨跌停制度并实行“T+0”交易呢?
[黄红元]这个问题很有挑战性,我把我的理解说一下。首先,1996年实施的涨跌停板制是我们交易里的一个技术措施,这个技术措施或者交易规则与市场是否规范,按我的理解不是有直接的联系,它是在1996年一个特定的背景下使用的,但两者之间没有特殊的联系。比如大家认为相对比我们成熟,已经经过200年发展,也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市场就是美国市场,它也有类似的东西,就是当市场出现比较大的波动的时候,市场也可以停止一段时间,就是让大家平静一点,然后再去理性的投资。我理解这个,更多的是结合我们市场自身的一些特征,相对而言,在参与者相对比较分散的市场,投资者对短线交易相对来讲喜欢的多一些,这样对市场交易设立一些类似的措施。我们的市场从建立以来已经有十七八年的历史,比建立之初已经有很长足的发展,和1996年相比,我们的市场无论从各个方面来看,规范化程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不能说我们的市场完全成熟了或者完全规范了,因为我们整个市场是在转轨经济的大背景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整个市场要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还需要很长时间。
[吴清]这也是借鉴了其他市场的做法,对于交易的技术性安排,跟规范还是不规范没有直接关系。(据中国政府网访谈文字) [网友 大树哥]证券经纪人该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是不是他们要先在工商取的经纪人证后,再加上证券从业资格证,就是证券经纪人。目前的经纪人,他们与非法证券好象没有区别!但这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在某种意义上是承认了证券经纪人存在的必要性,但感到还是没有明确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也没明确相关管理机构!是该由工商局管还是证监会来管?
[黄红元]这位网友谈到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他与各方的关系,按照我的理解谈几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做了界定,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对证券经纪人第一次进行了界定。条例第38条明确讲到,经纪人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他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第二,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代证券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一些服务,但法律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而是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经营方式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证券经纪人。第三,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首先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其次,要和证券公司签定委托合同,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来开展业务,不能超越授权。
这位网民谈到到底谁来管,按照我的理解,从条例颁布以来,这是一个新鲜事物。但我的理解不一定对。法律规定他必须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可能证券协会应该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当然这个条例出台之后,各个方面还没有制定相应的细则,还有待下一步继续明确。
[网友 聚财Sarabi]随着行情的起伏不定,对于证券公司的霸王条款,我们又如何维权?劳动合同真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力吗?对于传统行业与虚拟行业劳动合同是否有所区别?
[黄红元]这次法律第一次明确证券经纪人的概念,在实践过程中有一个探索的过程,当然有些网民提出了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之间身份、地位不对等,会不会出现霸王条款,应该说这个问题提的很尖锐,大家有这个担心我们也是可以理解的。按照我的理解,合同当事人双方应该是平等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家都有相互讨价还价的余地。第二,作为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这个行业在实践过程中会逐步形成各方基本一致的共识,当然这可能需要一点时间,我想证券业协会可以做一些探讨研究工作,如果具备条件的话,也可以制定一个供未来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的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当然,既然我们参与这个市场活动,首先应该相信法律,也应该相信执法机关。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签订的合同应该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合同法会保护双方公平、合法的权益,这一点大家不应该有什么质疑。(据中国政府网访谈文字) [网友] 股海飘零花]很多证券公司不是公众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按理说不需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证券公司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呢?
[黄红元]一般上市公司才公开披露信息,我们对证券公司,即使不上市的证券公司我们也提出了公开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考虑,是因为证券公司为广大投资者服务,证券公司的外部性很强,如果一个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不被外部所知道或者这个公司出现问题,事先投资者不知道的话,可能会对投资者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我们过去的经验,也印证了这一条。所以我们现在要求证券公司对公众披露经营信息,也要披露一些财务报告,就是要达到对它比对一般商业性公司要求要高。投资者买什么的产品或者通过什么证券公司去投资,可以事先了解。第二,要求证券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也可以发挥媒体和公众对证券公司的监督作用,促进证券公司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据中国政府网访谈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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