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警察射杀一安徽博士
安徽的一位博士在广州被警察开枪射杀。为了避免广州警方编造第二只华南虎谎言欺骗我们,希望安徽网民转帖并关注这个事件的进展。只要我们继续保持打纸老虎的精神,不管出现多少只华南虎,我们一定可以把真相打出来。/ISALG~l-X:o ]k+eU Z
在枪击教授事件细节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事人中死的无法开口活的开不了口。但抛开细节就目前的官方公布情况说,教授套牌拒查肯定是违法,警察巡查确实是合理合法的,但现在是死人了,双方就应把这些细节先搁置起来。现在的问题是教授违法程度够不够当场击毙,这才是关键。我想击毙的唯一理由是教授的强行离去给警察造成直接人身威胁,除此以外,套牌、阻挠、扣证甚至倒车擦伤,虽都违法,甚至严重违法,但都不够成当场击毙的条件。通告中所说教授强行离去给警察造成人身威胁,迫使警察鸣枪致使教授中弹,至于枪击是故意还是无意,我想只有当事警察知道,谁都不知道,但通过枪伤弹道分析,我还是有几点不清楚,请上网的广州警察帮助分析一下:#|;E#aq a2I6zZE
通过对教授的枪伤弹道轨迹腋下--心脏--肺--肝脏,可以判断枪是在与教授平行的侧面且自左而右自上而下的位置开火的,双方距离应不超过1米(子弹角度看,一米以外绝无可能,除非教授打开车门向外侧躺着开车),这样的话,说明当时第一:教授刚起步车速有限 (教授一脚油门,我想警察肯定甩在后面了,世界上最快的枪手开枪,子弹也只会是后背进前胸出),第二:警察就在教授旁边(两种情况例外1、教授向螃蟹一样横坐开车,造成后方射击子弹侧面进入;2、子弹向前突然直角转弯)。 既然当时车速不快尚未逃离现场且警察就在车辆侧旁,那就应该不会给警察造成人身威胁(即使拉着车门,自己松手既不构成威胁)3、教授的离去目的很清楚,就是拒绝检查,这点当事警察也很清楚,其本身不对任何人构成威胁(不是特定追捕的罪犯,只是例行巡逻发现的,其身份当时已基本明确)。既然这样,还有什么情况会给警察造成人身威胁以至开枪呢?百思不得其解,请广州警察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都不是什么好鸟,平时医生挺牛B的,警察也不含糊,两强相遇必有一伤,天意啊:cool:
枪击事件《通报》炮制者10问
枪击事件《通报》炮制者10问L[/DZ0saU&?.Bkb6v6W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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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如《通报》所说,“省、市领导及上级政法机关对事件高度重视,已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那么,案情就应当由联合调查组来对外介绍及披露,而不应当由当事人,即开枪警察的所属单位——广州市公安局来单方面介绍及披露。广州市公安局的这份《通报》通篇为案情介绍,是否有越权、越格之嫌?h gQ8j~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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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广州市公安局想要表态,以示对这一事件的重视,《通报》也不应当过多涉及案情情节,而主要应当表明市局领导的鲜明态度:第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配合市联合调查组搞清案情事实真相,给广大关心这个事件的群众一个明确的说法,请大家放心;第二,绝不袒护本局民警,绝不回避、推卸自身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监督;第三,欢迎广大群众就此事件给市局、区局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使我局以此次事件为契机,改进各级公安部门和全体公安干警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增强严格公正执法意识,增进警民关系。如果《通报》能这样写,就体现出了广州市公安局领导的水平和境界,就能大大提高在广州乃至全国公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你承认不承认,由于你思想水平和境界太低,内心缺乏真正以人为本和公正执法的意识,所以你把《通报》写砸了,反而给广州市公安局抹了黑,败坏了广州市公安局的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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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调查组刚刚成立,调查工作刚刚起步,案情尚未彻底调查清楚,广州市公安局既无权利也不适宜随意给事件定性、做结论,随意将自己单方面的看法轻率地公布于众。即使《通报》无法完全避免涉及案情,也不应采用任何结论性的语言,而只应客观地陈述经过情节,对尚未完全落实的情节则不应披露。尤其是当对事情经过尚未了解完整、细节不太清楚,而且信息来源还主要凭当事警察个人的陈述的时候,更不应该匆匆忙忙地给事件定性。但令人遗憾的是,广州市公安局公布的《通报》充斥着诸如“遭到阻挠”、“强行抢走”、“碰撞民警”、“强行拖行”等等定性和结论性语言。请问,离事件发生仅仅一天时间,你们经过了全面、细致、认真的调查了吗?这些结论究竟是根据什么做出来的?在联合调查组尚未表态之时,广州市公安局抛出这份《通报》,是不是要抢先给事件定调子?是不是要给联合调查组施加压力?是不是想误导公众?是不是表明,先下结论、后凑材料是广州市公安局一贯的以及今后的办事原则和风格?c0fx@&Ap
4.《通报》声称,“民警进行盘查时,遭到驾车男子的阻挠”。请问,驾车人对民警实施了哪些具体的“阻挠”动作行为?又破坏、干扰了民警的哪些具体的盘查行动?如果没有具体的阻挠内容,抽象的“阻挠”定论就是不实之词乃至诬告;如果掌握有具体的阻挠细节,就应当用事实说话,而不应仅采用“阻挠”之类抽象和笼统的提法。仅就《通报》所举几项对死者的指责而言,并不足以确定是他阻挠盘查,更何况这些指责的来源是仅凭当事警察的一面之词,并不一定完全真实可信,而且也还没有搞清死者和警察发生矛盾的根本原因以及有无警察在盘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仅凭在语言上表现对巡警不够尊重和开车离去,充其量也只是不配合盘查,也不构成“阻挠”。更何况,据了解在开车离开之前,死者也曾反复向巡警说明本人身份,并曾打电话给当事巡警的工作单位——所在派出所——的熟悉民警,请其为自己证实身份,所以并不能完全断定对巡警的盘查不配合。因此,“阻挠”的说法不但是极不慎重、妥当的,而且还有偏听偏信、袒护当事警察之嫌。FCYzAd O
5.《通报》宣称,民警被驾车男子“强行抢走出示的警察证”。请问,一个赤手空拳的中年医生如何能“强行抢走”一个身带武器的青年警察的证件?驾车男子究竟是通过什么样的暴力手段“强行抢走”民警的警察证的?如果找不出医生采用过暴力手段,“强行抢走”就不能成立。况且,《通报》自己也承认,民警出示了警察证。既有“出示”,何来“抢走”?警察的“出示”和死者的“抢走”是不可能并存的。如果死者看过警察证后没有返还给民警,也只能称之为“拿走”或“不归还”,而不应称之为“抢走”。更何况首先应当搞清死者是否真的拿走了民警的警察证,如果死者真的拿走了民警的警察证,也还需要弄清楚他为什么要拿走警察证,真正的原因是什么,才能真正把问题搞清,做出恰如其分的准确判断。在没有搞清这一系列问题之前,就贸然以“强行抢走”来定性和公开宣布,是极不严肃的。n-b0J"U+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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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报》为了显示死者的过错与责任,采用了诸如“该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强行开车拖行数米”等一系列渲染性很强的描述语言。但人们有理由问,对《通报》以上所述这些内容是否已经经过了全面、详细、准确的调查核实确凿无误?是否是联合调查组确认的事实?而且,死者的开车离开与开车前双方发生了哪些矛盾,矛盾的内容和性质(这是导致死者开车离开的直接原因),与开车中警察的开枪等等情节存在着无法分离的极其紧密的关联。不统一考察所有这些事实,孤立地将“强行开车”拿出来说事,而且加入一些并未经过查实的情节,显然是在误导舆论。'd!B?#TEQo
7.《通报》两次提到民警“被迫鸣枪”,语言表述仍存在诸多疑点。究竟是“开枪”还是“鸣枪”?究竟是“被迫”还是“有意”或“故意”?一切结论只能产生于调查以后而不是以前。因此,《通报》关于“被迫鸣枪”的表述同样是轻率的和不负责任的。
“鸣枪”指的是以警告和震慑对方为目的,而不以击中对方身体为目的的枪弹击发,那么,枪口必然是朝向背离对方身体方向(朝天或朝向远方),弹着点也只会是人体以外的其它地方而不是人体(跳弹又当别论)。“开枪”既包括了鸣枪,也包括了以击中人体为目的的击发。
现在的事实是枪弹击中了人体,显然枪口是朝向人体而非背离人体击发的,而且在还没有充分理由可以证实开枪警察并非有意向死者射击的情况下,就急急忙忙地将“开枪”宣称为“鸣枪”,这不是在故意混淆视听,甚至包庇开枪者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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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巡警掏枪究竟是在汽车启动之前,还是在汽车启动后《通报》所谓的“民警拉住车门,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数米”的过程中,还是在并无“强行拖行”的情况下?
开枪击发究竟是在所谓“强行拖行”的过程中,还是在并无“强行拖行”的情况下?
枪口距离人体究竟多大距离?靠近人体还是相隔较远距离?3YKD4B N)cU{
子弹穿过车体击中人体还是未穿过车体直接击中人体?即使车体上有弹孔也须通过弹道痕迹的鉴定,确证击穿车体的一枪与击中人体的一枪是否为同一枪?
一共开枪击发几发子弹?如为两枪,两枪的射击方向及具体弹着点都是哪里?究竟是哪一枪击中死者?
所有这些,都必须在经过充分过细的调查,掌握确凿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开枪的性质作出准确的结论。 |?F5lqf
而在所有这些调查均未进行的情况下,广州市公安局居然能得出“鸣枪”的判断并公布于众,如果不是别有用心、昧着良心说假话,那只能证明广州市公安局素质水平太低,不能胜任对这个事件的调查,甚至难以让人们相信,它能胜任任何其它需要良知、责任和公心的工作。
对有关“开枪”的问题以及《通报》在“鸣枪”说法上的种种疑点,我将另外撰文予以详细分析。s}:fF1H
9.在宣布民警“被迫鸣枪”后,《通报》又声称,“鸣枪”“致该男子中弹受伤。民警即报“120”。该男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然而根据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反映,死者事实上在救护车到达时即已没有了呼吸和心跳,在送入医院时已没有任何生命体症,在医院的“抢救”实际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此,真实情况不是《通报》所述的“鸣枪致受伤”,而是“开枪致死”或“开枪打死”;不是什么“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是送至医院时发现已经死亡。但有一点,开枪者究竟是有意开枪还是无意中偶然失手?究竟是有意使对方致死,还是不想使对方致死?从枪响后直至救护车到达开枪者的表现可以为我们提供思考线索:发现对方中弹究竟是后悔不迭、紧急关心救治,还是无动于衷、漠然处之?究竟是立即通过用警车或人背的方式将中弹者送往医院救治,还是冷漠地听之任之、不管不问、任其死亡?至于医院出动救护车据了解也并非是由于开枪警察报的“120”(这里顺便问一句:你们掌握有电信记录吗?),而是死者的同伴,现场的目击者王XX打电话通知了死者的另一个学生张先生,再由张先生通知了医院。如果在打“120”的问题上开枪者说了假话,那么,他的其它供述的真实性就都值得怀疑。
10.真正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标榜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严肃公正”的广州市公安局的《通报》自己却并不“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严肃公正”,反而通篇充斥着虚假不实之词。
《通报》不但全盘采用开枪者的一面之词作为证据和定论,不但在调查根本就未全面深入地开展,联合调查组亦未全面开展工作,更未表态的情况下,就急急忙忙地抢先公布案情,抢先对案情划框框、定调子,而且,在对待开枪民警和死者双方行为的语言表述上,煞费苦心地进行有违公正的带有明显倾向性的加工:对于前者,采用“被迫”、“鸣枪”、“ 即报‘120’”之类有利于减轻或消除责任的词语;而对于后者,则采用“阻挠”、“抢走”、“强行拖行”等等暗示或加重责任的词语;甚至为了强化死者的过错乃至“罪责”,不惜在本已是子虚乌有的“抢走”之上再垒床架屋地添加上生硬可笑的搭配——“强行”二字,形成“强行抢走”的违反修辞逻辑的组合。如果广州市公安局从一开始就如此处心积虑地弄虚作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愚弄公众,那么,广州市公安局就是在危险地玩火,拿自己的公信力开玩笑,放弃人民群众对它的尊重、信任和期待,而且也是将自己放到社会良知、真相和真理的审判席上。 无法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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